梧州质监在线-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科

 

职能


  对本辖区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贯彻实施自治区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并提出提高质量水平的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负责产品认证、体系认证的管理工作,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和内审员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规划、设置,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各类相关的中介机构实行监督指导。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管理部门与职责

1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区许可证办)负责广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辖区内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并根据区质监局的委托,代理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工作。

二、文件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4]54号)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19

3《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2001]41号)

三、管理范围

我区内生产并销售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产品的企业

四、     办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企业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换证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5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6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其他材料

2市质监局按《实施细则》要求审查企业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符号要求的,市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企业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进行现场初审。初审合格由市局签署意见后交企业,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区许可证办。不符号申报要求的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报。

    3区许可证办对申报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凭《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产品在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4 区许可证办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1 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审查部或区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在受理企业申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 审查部或区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3 审查组应依据产品《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审查。

4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

5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 对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抽样并封样。

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3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区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四)审定与发证

1 由审查部或区许可证办公室审查汇总企业取证材料,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3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4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打印生产许可证证书,并寄往企业所在区许可证办公室,区许可证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区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整改。

五)收费

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3、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交付。

    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交付。

5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办理部门

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

二、工作职责

受理企业(除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上报省局及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2、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

四、办理程序

1、企业申请

申请企业到办理部门购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提交申请材料时,每个申证单元均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①《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②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各两份,没有企业代码证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全部采用A4纸规格);③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④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一份;⑤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⑥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⑦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2、材料审查

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如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20个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

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由办理部门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上报

由办理部门负责将合格企业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汇总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确认无误后,再由省局上报质检总局审核。

5、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批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省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向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6、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五、收费项目

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收费项目为:

1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

2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审查费和公告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纳。

3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纳。

除上述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六、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申报广西名牌(优质)产品工作程序

 

一、受理部门

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

二、工作职责

受理企业名优产品申请,对符合申报名优产品条件的生产企业,上报广西名牌委。

三、办理依据

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实施《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实施名牌战略等职能划转的通知”。

2《广西名牌(优质)产品管理办法》。

四、受理范围

列入广西名牌委公布的年度《广西名牌(优质)产品申报目录》的产品。

五、名牌(优质)产品申报及受理程序

1凡符合广西名牌(优质)产品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申报产品目录公布后,均可对照申报条件,按自愿原则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2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广西名牌(优质)产品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提供申报产品及企业的有关资料,一并交受理部门。

3受理部门应根据申请条件对申报产品进行资格审核,经初审合格后,将申报资料报广西名牌委,同时安排对企业申报产品进行抽封样,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送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4广西名牌委对申报产品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广西名优产品初选名单,并通过媒体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5广西名牌委将最后审定的名单报广西区质监局批准。

6广西区质监局公布广西名优产品名单,颁发证书,奖牌。

 

 

通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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