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质监在线-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规监督科

职能

  管理和协调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各行业、专业和地方实施的产品质量检查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受理和处理产品质量、计量、标准等方面的投诉;组织、协调查处产品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以及标准、计量、质量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辖区相关案件及大案、要案,组织审理相关案件;研究拟订辖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和申报工作;指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复议及由行政案件引起诉讼的应诉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程序

一、办理部门
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监督科
二、办理职责
依法实施对本市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实施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三)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工作范围
本市生产、流通领域。
五、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抽查计划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征求有关部门建议,办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按监督检查计划,办理部门落实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抽查。
(二)抽样与检验
1、按照“抽检分离”的原则,各市(县))质监部门接到办理部门抽查通知后即到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实施抽样。抽样人员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三证”(抽查通知、抽样介绍信、本人工作证或执法证)。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企业不得拒绝抽样。抽样后,样品应现场封样,并做好封样标志。由抽样人员填写“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抽样单”,经受检企业确认后,双方签字盖章。对易损、易燃、易爆,或因运输等原因不宜当场带走,或受检企业表示自送的抽样样品,受检企业应在抽样之日起五日内无损送达质检机构规定的地点(注:期限可扣除法定节假日,以下同)。
2、有关质检机构对抽样产品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确定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3、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并向办理部门报送监督检查汇总材料和检验报告。
(三)监督抽查结果
1、办理部门对“检验报告”和检验汇总材料审核后向受检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
2、受检单位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告知书”后,经销单位应立即停止该批商品销售,并及时告知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代理商。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该批产品出厂。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办理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逾期视为无异议。
办理部门在接到受检企业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口头答复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改判或维持原判)。复检结论与原结论结果不同的免收检验费。相同的,要收取检验费。仍有异议,可向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诉。
3、对受检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处理。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市(县)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本辖区企业的行政处罚和不合格企业的督促和检查、整改及复查工作。
(四)不合格产品企业整改
1、办理部门汇总分析监督抽查情况,召开不合格产品企业负责人整改工作会议,通报分析抽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
2、办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公布抽查结果并行文通报;
3、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三个月)按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此期间该产品(包括库存产品)需经原承担抽查工作的抽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4、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应提出复查申请报告(一般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办理部门。同时报送所在市(县)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符合整改要求的,由办理部门下达“产品质量监督复查检验通知书”;
5、质检机构收到办理部门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复查检验通知书”后按本程序(二)第1点的要求和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工作期限对复查产品检验,检验完毕,出具检验报告报办理部门;
6、办理部门对复查检验报告审核后,对复查合格的签发“产品复查合格通知”;对复查不合格的签发“产品复查不合格通知”。对复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一般为二个月),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办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7、对超期整改不提出复查申请又未要求延长整改期的生产企业,办理部门实施强制复查并予以公告。所在市(县)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追究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8、不合格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一个月)按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办理部门。
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14:30-17:30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程序

一、受理部门
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监督科
二、受理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五)处理或者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六)对涉及国家机密和申请人、相关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七)对本部门或者下级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受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四、受理范围
对梧州市所辖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准产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准产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申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4、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继续享有申请人的权利。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技术监督行政复议范围的;
(五)属于本受理部门管辖的。
六、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填写《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三)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受理部门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2、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要求其补正。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
(五)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六)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出具委托书。
七、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 14:30-17:30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赔偿程序

一、?受理部门
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监督科
二、?受理职责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受理行政赔偿申请,提出行政赔偿意见,实施行政赔偿。
三、?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受理范围
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准产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违法实行执行措施的;
(五)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受理条件
(一)有权要求赔偿的请求人为: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
(三)赔偿义务机关: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造成损害的,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为赔偿义务机关;
2、经本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本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本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六、?受理程序
(一)赔偿请求申请的提出
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部门记入笔录。
(二)受理部门对赔偿请求申请进行审查
1、对符合赔偿请求申请规定的,决定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赔偿请求申请规定的,可以要求其补正。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
七、?受理时限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受理结果
经行政赔偿审理后,对依法确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情形的,提出审理意见,报经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一)对造成赔偿请求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二)对未造成赔偿请求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或者与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决定不予赔偿。
(三)赔偿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九、?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14:30-17:30

 

通讯联系

电话:0774-3883522
电子邮箱:wzfg@gxqts.gov.cn
地址:梧州市蝶山一路45号后座二楼202室
邮政编码:543002
科长:廖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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