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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科 职能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程序 一、办理部门 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 二、办理职责 为加强对全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赋予全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包括个人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三、办理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四、办理范围 梧州市范围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办理代码登记手续: (一)经梧州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 (二)经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三)经梧州市民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 (四)经协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央和外省市驻桂机构; (五)经外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者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驻梧机构; (六)经工会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工会法人机构。 五、办理条件 全区各类组织机构按下述条件办理代码登记、变更、验证、换证手续。有关证明文件均应提交原件(核查用)、复印件(存档用);法人代表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档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核查用)、复印件(存档用)。以上复印件要求清晰可读,大小为A4或16开。 (一)企业提交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二)事业单位提交梧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或主管机构批准成立该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文件。 (三)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提交梧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编制本。 (四)社会团体提交梧州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梧州市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六)工会法人组织提交梧州市主管部门工会核发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七)个体加油站或其他个体工商户提交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六、办理程序 (一)登记 申请机构应在单位核准注册或批准成立的30日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到办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按要求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办理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后,应对符合条件的赋予代码并核发代码证书和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不予赋码、发证(卡),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 (二)变更 组织机构在申报办理代码登记后,凡机构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机构类型中的其中一项发生变更,应在核准变更的30日内,持核准其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到办理部门申办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同时换发代码证书和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 (三)验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对有效期内的代码证书进行验证。各机构应在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持代码 (四)换证 代码证书自发证之日起4年内有效,机构应在证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持代码证书正、副本,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办理部门申办换证手续,按要求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办理部门应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的代码证书。 (五)补证 代码证书或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损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办理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发。在申办补证手续时、申请机构应当按要求填写补发代码证的申报表,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办理部门对所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代码证。 (六)注销 机构依法终止或注销的,应向办理部门申办代码注销手续。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时,申请机构应提交有关机构核准其终止或注销的证明文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废置申报表,并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在核准代码证注销后,办理部门应出具相应注销证明文件。 七、办理期限 办理部门对符合登记、变更、换证、补证条件的申办机构在受理后10日内核发相应原代码证书和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代码证书收费:每套正本、副本工本费18元,IC卡工本费40元,技术服务费90元。 (二)资料费:25元。 (三)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3]157号。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15∶00~17∶30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一、办理部门 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梧州市本级范围内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和管理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4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民政府第1号发布); (三)《关于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的通知》(桂质技监发[2001]24号)。 四、办理范围 在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单位所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五、办理条件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条件为: (一)企业制定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符合GB/T1.1、GB/T1.2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条款相抵触; (三)“广西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四)“企业产品标准”正式文本一式五份。 (五)同时报送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必要的产品性能指标验证报告、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标准文本、产品包装标识或使用说明书、企业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评审的审查意见等必要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标准报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二)申报材料完备,受理备案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标准审核。如发现备案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GB/T1标准编写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制定单位,退回标准并说明理由,限期修改,改正后重新申报备案。 (三)受理备案人员对符合规定的标准应予以备案、登记、赋予备案号,发给《广西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书》,并进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登记,企业领取《广西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登记证》。受理备案单位留备案登记表一份和标准文本三份存档。 七、企业备案产品标准的复审 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在三年内进行复审,复审认定有效或需修订的应重新按规定报送备案。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15∶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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