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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职能 管理辖区内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资格审查和证照管理工作;对有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管理相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以及安装机构和使用单位的安装人员、维护保养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办事程序 基本程序: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 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及改造许可证申请: 三、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及改造告知: 四、特种设备使用证申请: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发证及复审申请: 六、气体充装许可证申请: 七、气瓶检验许可证申请:
具体程序: 办理特种设备注册及使用登记程序 一、一般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安全监察科申报和办理注册使用登记手续。新装未经注册及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二、提供资料 (一)
新装锅炉办理注册及使用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1、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 2、与安装有关的技术资料; 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4、锅炉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意见通知书(必要时,应附总的整改见证材料,下同); 6、已填好的《锅炉使用登记表》。 7、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
在用锅炉办理换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证》)时应提供的资料: 1、与安全有关的锅炉技术资料(产品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资料等)。 2、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意见通知书; 4、已办理的《锅炉使用登记表》。 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新装压力容器办理注册及使用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1、已填好的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 2、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 3、压力容器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4、与安装有关的技术资料;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意见通知书; (四)在用压力容器办理换发《使用证》时应提供的资料: 1、与设备有关的资料(产品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资料等); 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意见通知书; 4、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 5、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五)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注册及使用登记 安全监察科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对检验结论符合下述要求的: (一)新装锅炉:安装质量符合要求。 (二)在用锅炉:内部检验结论为允许运行。 (三)新装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符合要求,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或2级的。 (四)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或3级。 (五)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合格。 新装的锅炉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办理《使用证》;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办理换证手续。 对于在用锅炉检验为停止运行的,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4级或5级的,不办理换发《使用证》手续。 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可办理注册使用登记手续。 四、办理时间 符合办理注册及使用登记条件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及发放《使用证》。 五、领证 使用单位交纳办证费用后,领取《使用证》。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程序 一、一般要求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书面告知安全监察科(外省的施工单位应书面告知自治区质监局锅炉处),经受理后方可施工;未经受理,任何单位不得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 二、填报告知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填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一式四份(设备所在地为市辖县的一式五份)。 三、提供资料 施工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安装许可证(原件核查,复印件存档); (二)安装合同(原件核查,复印件存档); (三)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核查,复印件存档); (四)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备平面布置图(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提供,存档); (六)设备的技术图样(包括总图、施工图等); (七)产品质量证明书(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提供); (八)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存档); (九)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存档); (十)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旧设备提供,复印件存档); (十二)特种设备安装前核查及检验申请报告(由购买旧设备的单位提供,存档); (十三)特种设备安装前检验报告(旧设备提供,
复印件存档); (十四)其它有关资料(包括锅炉提供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III类压力容器提供强度计算书等)。 小型锅炉只需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安装使用说明书即可。 四、告知受理 安全监察科收到上述资料后,对告知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告知书》上签署审查意见。 六、告知时间 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手续。 七、施工报检 安装单位在安全监察科办理告知手续后,应持《告知书》及提供的资料立即到安全监察科委托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报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
一、受理部门 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科 二、工作职责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理梧州市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人员安全资格申请及考核发证,包括个人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受理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 (三)《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1]202号);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11号); (五)《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职责分工意见的复函》(桂编办函[2002]201号)。 四、列入培训,考核范围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一)锅炉司炉工; (二)压力容器操作工; (三)锅炉水处理人员; (四)锅炉压力容器焊工; (五)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作业人员,电梯司机; (六)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编修保养、司索、指挥的作业人员,起重机司机; (七)客运索道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缆索编索专业人员,客运索道司机; (八)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操作的作业人员; (九)根据特种设备作业定义由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在确定的其他作业人员。 五、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年满十八岁;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通过规定的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申请人向培训单位提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书》,经培训单位审查年龄、学历、身体条件后安排培训计划。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安全监察科管理,具体培训工作可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批准认可并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进行。培训内容包括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的单位进行。培训内容包括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专业技术知识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进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内容根据各工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的基本要求而定。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人员资格证》。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复审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人员资格证》者,每二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由原发证单位组织实施;跨地区从业人员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单位。也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动失效。 (二)复审内容为: 1、违章作业记录事故责任; 2、健康检查; 3、进行事故按例教育; 4、知识更新和政策法规学习; 5、本工种专业技术考核。 九、特种设备作业证日常管理 (一)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均须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遗失操作证,应及时向发证单位报失,并刊登遗失声明,方可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14:30~17:30
通讯联系 电话:0774-3883783 电子邮箱:wzaq@gxqts.gov.cn 地址:梧州市蝶山一路45号 邮政编码:543002 科长:谭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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